我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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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体责任,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聚焦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和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渤海综合治理等重点战役,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完善办案机制、创新办案举措、推进办案实践,全省初步形成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应立尽立、应赔尽赔。
据介绍,2018年7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省成为全国较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省份。不断深化改革,我省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磋商、资金管理等系列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全省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0件、办结12件、赔偿金额3035万元,办案数量和赔偿金额较2018年大幅增长;承德市外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形成线索清单、案件清单、办案台账,逐步建立“两清单、一台账”的案件管理模式。各地要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动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形成案件线索清单。要及时分析研究线索清单,聚焦突发环境事件,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等案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及时立案,形成案件清单,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排污、非法倾倒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及时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要建立办案台账,加强调度,对社会影响大、污染严重的重点案件集中攻坚,有序有力有效推进案件办理,提高办案环境效益、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理顺办案机制,凝聚办案合力,《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协同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横向联动机制,强化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纵向帮扶机制,完善督察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各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坚持依法办案,提升办案质量。《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后,要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加强鉴定评估,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落实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法律责任,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信用惩戒;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及时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要及时组织实施替代修复。通过依法办案,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
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制度创新、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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